证券代码:301469 证券简称:恒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6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月 19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2023 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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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
的派发事项。 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保持公司财务稳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保持公司财务稳健
的基础上,公司应充分注重投资者合理的 的基础上,公司应充分注重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利润分配预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利润分配预
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 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 意;涉及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提交股东意;涉及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大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 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 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 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 整的原因。
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
见。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采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 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80%;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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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4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2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支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
20%。 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上述重大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支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上述重 指以下情形之一:
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重大资金支出安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5,000 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5,000 万元; 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其他情形。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
的其他情形。 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 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根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
方案。 利润的范围。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利润的范围。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当发表明确意见。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