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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茂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2-05

丰茂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2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中国·余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 ......24

  第二节  董事会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0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事 ......32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4

  第二节  利润分配 ......35

  第三节  内部审计 ......38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9

  第一节  通知 ......39

  第二节  公告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2
第十二章 附则......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81739493034B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并于 2023 年12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Fengmao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 22 号;

            邮政编码:3154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进行登记。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
更,应进行变更登记。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客户为上,引领行业,回报社会,服务大众。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汽车零部件研发;橡胶制品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模具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橡胶加工专用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余姚市远东工业城 CE10 号)。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
股。

    第二十条 公司由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设立。各发起人以 2020 年 8 月 31 日其对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应
的净资产对公司进行出资。整体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宁波丰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800.00        82.76%      净资产折股

  2            蒋春雷                910.00          15.69%      净资产折股

  3              王静                90.00          1.55%        净资产折股

              合计                  5,800.00        100.00%          --

    各发起人均以各自拥有的原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及披露事项本章程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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