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56 证券简称:盘古智能 公告编号:2024-025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
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48,584,20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29,716,841.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48,584,205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
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5
月 2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分红、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
2、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科海路 77 号
咨询联系人:李文静
咨询电话:0532-87811981
传真电话:0532-87811981
八、备查文件
1、《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