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48 证券简称:开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4-063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龙乾南街 1158 号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6,086,1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5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3,9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126,1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9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4,999,1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2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87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126,1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98%。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
司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浙江
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陈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3-5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征集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1 日至 2024 年 9 月 24 日(每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7:00)。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4 年 9 月 24 日 17:00),独立董事陈工先
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034,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 46,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7%;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947,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581%;反对 46,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3132%;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87%。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032,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8%;反对 46,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7%;弃权 7,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945,0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390%;反对 46,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3132%;弃权 7,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77%。
3、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34,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31%;反对 87,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14%;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34,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431%;反对 87,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7214%;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吴宁先生、吴用先生、金华先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静女士合计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63,960,000 股,在审议该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71,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84 %;反对 14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62%;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971,9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284%;反对 14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2362%;弃权 4,300 股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吴宁先生、吴用先生、金华先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静女士合计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63,960,000 股,在审议该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71,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52 %;反对 150,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4%;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971,5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252%;反对 150,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2394%;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吴宁先生、吴用先生、金华先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静女士合计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63,960,000 股,在审议该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袁晟、年毅聪
(三)结论性意见: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