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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电气: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开创电气: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448        证券简称:开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3-027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 年 8 月 29 日,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 26,866,090.47 元,其中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 26,706,524.96 元。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合并报表中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178,721,285.45 元,母公
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188,214,119.31 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浙江开创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近三年的实际分红情况,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及公司长远发展需求,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60 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 12,800,0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该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长期回报规划,该方案合法、合规。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 2023 年半年度盈利状况、公司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方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兼顾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股东合理回报,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业绩、发展规划、股东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
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其他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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