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46 证券简称:福事特 公告编号:2024-035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7 号)同意注册,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1.8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780.00 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6,213.66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57,566.3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天职业字〔2023〕41400 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高强度液压管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新增徐州福事特液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鉴于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徐州福事特液压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止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 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专户余额 用途
(元)
徐州福事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高 强 度 液
特液压有 有 限 公 司 徐 州 1601230000009823 50,000,000 压 管 路 产
限公司 分行 品 生 产 建
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一: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徐州福事特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保荐人”)
(二)协议内容
为规范甲方(含甲方一、甲方二,下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 , 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二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账号为
1601230000009823,截至 2024 年 7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5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二高强度液压管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旺顺、邓建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乙 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 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 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