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46 证券简称:福事特 公告编号:2023-030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住所变更情况
鉴于公司所在地名称由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事特大道 1 号变更为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家大道 51 号,根据上述变更,公司拟对公司住所名称进行变更,具体变更如下:
公司住所变更前 公司住所变更后
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事特大道 1 号 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家大道 51 号
具体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联系地址变更情况
公司联系地址变更前 公司联系地址变更后
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事特大道 1 号 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家大道 51 号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结合住所名称变更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要求,公司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如下:
修 改 前 修 改 后
第 五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经济技 第 五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经济技
术开发区福事特大道 1 号,邮政编码 术 开 发 区 江家大道 51 号,邮政编码
334100。 334100。
第五十一条独 立 董 事 有权 向董事 会提 第五十一条独 立 董 事 有权 向董 事会提
议 召 开 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议 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但 应经 全体独
求 召 开 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立 董 事 过半 数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
应 当 根 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召 开 临 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当 根 据 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或 不 同 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馈 意 见。 不 同 意 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董 事 会 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意 见 。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董 事 会 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开 股 东 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 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开 股 东 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 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七十五条在 年 度 股 东大 会上, 董事 第七十五条在 年 度 股 东大 会上 ,董事
会 、 监 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会 、 监 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 股 东 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向 股 东 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 应 作出。 也应向 公 司年 度股东 大会提交 年度述
职 报 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十八条董 事 、 监 事候 选人名 单以 第八十八条董 事 、 监 事候 选人 名单以
提 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 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 司 第 一 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 公 司 第 一 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
一 届 监 事 会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其 一 届 监 事 会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其
余 各 届 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余 各 届 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 为 :
( 一 ) 董 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 一 ) 董 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 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 东 可 以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 股 东 可 以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
提 名 由 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 提 名 由 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
会 的 董 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会 的 董 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 ; 人 ;
( 二 ) 监 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 二 ) 监 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董事会、 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 东 可 以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 股 东 可 以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
提 名 由 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 提 名 由 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
会 的 监 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会 的 监 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人 ; 人 ;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
交 其 提 名 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 交 其 提 名 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 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
进 行 资 格 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 进 行 资 格 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
监 事 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 事 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四 ) 董 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 ( 四 ) 董 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
根 据 公 司 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 根 据 公 司 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
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 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 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
后 切 实履行职责等; 后 切 实履行职责等;
( 五 ) 独 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 五 ) 独 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代表董事、职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代表董事、职
工 代 表 监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工 代 表 监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 会 等民主选举产生。 大 会 等民主选举产生。
股 东 大 会 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 东 大 会 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 , 根 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 时 , 根 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
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但是,在选举 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但是,在选举
二 名 及 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 二 名及以上董事( 含选 举二名 及以上
累 积 投 票 制度。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 独 立 董 事) 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
方 式 选 举 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投 票 制 度 。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方式
董 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选 举 董 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前 款 所 称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的 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
举 董 事 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前 款 所 称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应 选 董 事 或 者 监 事 人 数 相 同 的 表 决 举 董 事 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应 选 董 事 或 者 监 事 人 数 相 同 的 表 决
董 事 会 应 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事 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 事 会 应 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
事 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 一 百〇二条 董 事 由 股 东 大 会 选举 第 一 百〇二条 董 事 由 股 东 大 会 选举
或更换,任期 3 年,并可在任期届满 或更换,任期 3 年,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 由 股 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前 由 股 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届 满 ,可连选连任。 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
董 事 任 期 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不 得 超过 6 年。
董 事 会 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董 事 任 期 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满 未 及 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董 事 会 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前 , 原 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满 未 及 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前 , 原 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事 职 务。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董 事 可 以 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事 职 务。
人 员 兼 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董 事 可 以 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级 管 理 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人 员 兼 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表 担 任 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级 管 理 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事 总 数的 1/2。 表 担 任 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 总 数 的 1/2。
第 一 百一十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 第 一 百一十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
立 董 事 应 独 立 于 公 司 及 公 司 主 要 股 立 董 事 占董事 会成员 的比例不 得低于
东 。 独 立 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 三 分 之 一,且 至少包 括一名会 计专业
董 事 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人 士 。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公司
主 要 股 东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
除 独 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 一 百一十四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第 一 百一十四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职 权 :
( 一 )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