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29 证券简称:森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安 徽 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股份”或“公司”) 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年产2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材料扩建项目”、“年产600万平方米新型石木塑复合材料数码打印生产线技改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5年12月31日。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同意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56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8.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98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0,023.23(不含税)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4,961.7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划至公司指定募集资金收款专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4月12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3]230Z0074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序 项目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 截止2024年3月31日
累计已投入的募集
号 项目名称 (万元) 金(万元)
资金
年产2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材 12,960.00 12,037.80
1 料扩建项目 482.55
2 年产600万平方米新型石木塑复 10,375.00 7,187.67 1,741.40
合材料数码打印生产线技改项目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086.00 5,086.00 46.29
4 国内营销体系建设项目 3,325.00 3,308.20 350.02
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000.00 5,000.00 5,012.32
合 计 36,746.00 32,619.67 7,632.58
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截止2024年3月31日累计已投入的募集资金超过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银行理财利息所致。
三、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一) 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投项目投资内容、 投资总
额、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做延期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日期(调整前) 状态日期(调整后)
年产2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材料 2024年10月17日 2025年12月31日
1 扩建项目
年产600万平方米新型石木塑复合 2024年4月17日 2025年12月31日
2 材料数码打印生产线技改项目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4年10月17日 2025年12月31日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1、年产2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材料扩建项目
本项目已完成了厂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公司根据市场情况逐步添置生产设 备。为确保投入有效性、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依据中长期发展战略,实行
审慎投资策略,采用了谨慎使用募集资金、逐步进行项目布局的原则稳步推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故公司存在承诺投资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公司根 据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为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稳步实施,拟对 该项目建设完成的时间进行延后调整。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正在按计划建设研发中心,但因研发项目投入资金大,投入时间较长。 考虑到公司的整体业绩情况,结合下游需求、市场竞争环境等客观因素变化的 影响,公司主动放缓了该项目的建设节奏,导致项目整体进度未达预期。为了 保证更好地发挥募集资金的作用,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质量,根据目前募投项目 的实际建设进度,经审慎判断,公司决定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计划完成时间。
3、年产600万平方米新型石木塑复合材料数码打印生产线技改项目
本项目前期已使用自有资金投入,完成了包括核心工序数码打印生产线的 绝大部分建设,公司根据市场情况逐步释放产能。因前期的自有资金投入金额 较大,导致目前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较为缓慢。受到国内外宏观环境、下游 客户反馈、新产品的市场适应等因素影响,公司在该项目推进节奏上调整为分 步实施、分步投产。为保障项目建设与现有生产经营有效衔接,预计无法在原 计划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全部建设。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公司主营业务基础上,为满足市场需求,结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特点确定的投资计划。项目主要实施内容包括增加产 品产能、拓展产品线、进行项目创新研发,从而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提 高公司的研发能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面对的市场环境和技术要求快速 变化,公司需谨慎对待,根据最新的市场需求、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技术规划 等情况调整项目进度、放缓项目投入,因此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与原计划 投资进度存在一定差异。
四、 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6.3.4 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上市公司应当对
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因此,公司对“年产600万平方米新型石木塑复合材料数码打印生产线技改项目”进行了重新论证。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随着市场需求的持续增长,产能不足与市场需求旺盛的矛盾将日趋激烈,公司有必要进一步提升制造技术水平和扩大产能,对现有生产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调整产品结构,引进新设备,满足客户对产品差异化及多样化的定制需求,提升新型石木塑复合材料性能及生产效率,提高产品产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从而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公司通过实施本项目,引进国际先进的数码打印生产线,自动配方系统、自动包装线、原材料自动供料系统等,能够自主动态地适应制造环境变化,实现产品从设计制造到回收再利用全生命周期的高效化、优质化、绿色化、智能化、定制化的制造系统或者模式,升级原有生产工艺,大幅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提升产品性价比,实现产品差异化和多样化,缩短交货周期,降低产品起订量,扩大客户群体,提高产品综合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二)项目预计收益
本项目预计生产经营期为10年,项目计算期第2年开始投产,投产后当年达到的设计生产能力35%,投产后第二年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65%,投产后第三年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100%。达产后,将实现年均收入39,000.00万元(不含税)。本项目盈利指标良好,可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重新论证结论
公司认为“年产600万平方米新型石木塑复合材料数码打印生产线技改项目”可行性与必要性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公司长远战略规划,公司将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将该项目实施期限进行调整。在该项目继续实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外部环境变化,并对募集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力求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五、 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 及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改变公 司既定市场战略,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 建设,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 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年产2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材料扩建项目”、“年产600万平方米新型石木塑复合材料数码打印生产线技改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5年12月31日。
(二)监事会意见
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该项议案。
(三) 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系公司根据客观原因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投资总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