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21 证券简称:波长光电 公告编号:2023-001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南京波
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52
号)同意注册,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93.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29.38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49,963,400.00 元,扣除本次
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1,220,491.6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58,742,908.35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8月18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4417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
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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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 激光光学产品生产
份有限公司南京 4301027329100097828 129,887,800.00 项目
上元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 红外热成像光学产
份有限公司南京 4301027329100098180 113,934,100.00 品生产项目
上元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波长光学研究院建
限公司南京分行 125905176710866 74,740,900.00 设项目
营业部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方山 554745216508 469,470,953.78 超募资金
支行
合计 788,033,753.78 -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58,742,908.35 元,截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募集
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间的差额系尚未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所致。
注 2: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上元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名义签署;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名义签署;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方山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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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复星、吴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照孰低原则),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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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44177 号)。
特此公告。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