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19 证券简称:阿莱德 公告编号:2024-047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东、董事及监事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股东潘焕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会主席陆平先生、监事翁春立先生 以及董事钱一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持有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4,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0%的股东潘焕清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共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8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88%)。
持有公司股份 3,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0%的监事会主席陆平先生
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共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90%)。
持有公司股份 1,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0%的监事翁春立先生计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共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40%)。
持有公司股份 1,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0%的董事钱一先生计划自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共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0%)。
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减持比例不变,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潘焕清先生、监事会主席陆平先生、监事翁春立先生及
董事钱一先生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潘焕清 4,200,000 4.20
2 陆平 3,600,000 3.60
3 翁春立 1,800,000 1.80
4 钱一 1,200,000 1.2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二)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三)减持的数量及比例:潘焕清先生拟减持不超过 8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88%),陆平先生拟减持不超过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0%),翁春立先生拟减持不超过 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40%),钱一先生拟减持不超过 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0%);
(四)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五)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
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即自 2025 年 1 月 6 日至 2025 年 4 月 5 日)。在此期间
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六)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其中,潘焕清先生、钱一先生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七)董事钱一先生、监事会主席陆平先生及监事翁春立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上述股东做出的减持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股东潘焕清承诺:“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2023 年 8 月 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4、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选择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5、本人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不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在上述限制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不得将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8、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上述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9、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董事钱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2023 年 8 月 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4、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选择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5、在上述限制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不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上述违规减持
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8、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9、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公司监事会主席陆平、监事翁春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