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19 证券简称:阿莱德 公告编号:2023-001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8 号)同意注册,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000.00 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7,755.61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4,244.39 万元。募集资金
已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060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银行账户名 募集资金用 存储金额
开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号 称 途 (万元)
上海阿莱德 交通银行股份
1 实业股份有 有限公司上海 310066069013006530315 超募资金 20,879.24
限公司 宝山支行
平湖阿莱德 中国民生银行 5G 通信设备
2 实业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638258768 零部件生产 16,124.65
司 上海分行 线建设项目
5G 基站设备
上海阿莱德 南京银行股份
用相关材料
3 实业股份有 有限公司上海 0301270000007278 8,240.50
及器件研发
限公司 分行
项目
上海阿莱德 中信银行股份
补充流动资
4 实业股份有 有限公司上海 8110201012901588746 9,000.00
金
限公司 分行
合计 54,244.39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平湖阿莱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合称为“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
方”)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全、温国山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
所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之签章页)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