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条款内容 修订后章程条款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由江苏协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 规定,由江苏协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苏州市工商行 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苏州市工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20500576716773K 的营业执照。 码为 91320500576716773K 的营业执照。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原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后,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后,公司的经营范围
围为:集成电路功率器件、电子产品研发、制造、 为:集成电路功率器件、电子产品研发、制造、加工、销售;电子产品购销;信息咨询服务;自 加工、销售;电子产品购销;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
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本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原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
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 《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 会批准的担保事项;
会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审议: 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公司在一年内的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则,公司在一年内的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准的担保事项。 5000 万元;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