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18 证券简称: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2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00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333,334 股,发行价格
为 51.88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5,113.34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10,318.47 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4,794.86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第
00050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分别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张支行、交通银行张家港暨阳支行、中信银行张家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口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张家港支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凤凰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存储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元)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 运动控制器生产基地建设
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张支 8018288813329 110,230,980.80 项目
行
交通银行张家港暨阳支 38706273001300018007 功率芯片封装测试生产线
行 70,888,263.54 建设项目
6
中信银行张家港支行 功率芯片封装测试生产线
8112001082865968888 30,000,000.00 建设项目
江苏协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功率芯片研发升级及产业
电子科技 公司张家港支行 640848530 99,392,887.64 化项目
股份有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张家港港口支行 505379623398 11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超募资金
苏州张家港支行营业部 75120122000670309 180,00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超募资金
公司张家港凤凰支行 10528101040016858 152,825,226.7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超募资金
张家港支行 51113700001505 100,000,000.00
合计 853,337,358.77 ---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47,948,627.61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
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注 2:因部分银行支行不能对外签署协议,故部分监管协议实际以分行等名义对外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
港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张家港支行、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
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甲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 ,
截至 / 年 / 月 / 日,专户余额为 /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 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 方式存 放的募集 资金/万元 (若有 ),开户 日期为/年/ 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正阳、姚文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第 000501 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