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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97 深市 溯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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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联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2

溯联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97        证券简称:溯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溯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溯联零部件”)拟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签署
《投资协议》,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在重庆市江北区投资人民币 4.69 亿元,建设新能源汽车及储能零部件智能制造基地。

    2、本次投资所涉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如需)、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
调整,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本次投资是公司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公司战略规划等做出的决策,受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融资及信贷政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
理、建设资金筹措等因素综合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不及预期。

    4、本次投资所涉项目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存在不确定性,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公司
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借助重庆市打造新能源产业集群的政策优势,扩大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实现公司业务持续战略增长,公司全资子公司溯联零部件拟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在重庆市江北区投资人民币 4.69 亿元,建设新能源汽车及储能零部件智能制造基地。

    本次投资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二、合作双方基本情况

    (一)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重庆溯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330 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韩宗俊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宁路 18 号 2 幢 1 层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摩托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不含汽车)。(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重庆溯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8、经查,重庆溯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名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 16 号

    3、负责人:陶世祥

    4、企业类型:政府机关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溯联零部件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溯联新能源汽车及储能零部件智能制造基地项目

    (二)项目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项目计划投资人民币 4.69 亿元,包括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价款等;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上为合同初步测算的预估金额,具体发生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该投资金额不构成公司对此项目的承诺投资金额。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新一代塑料流体管路系统研发中心,建立 CNAS(中
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国家认证汽车流体控制实验室,建设新能源汽车及储能零部件智能化生产工厂。

    (四)项目用地:该项目选址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 C 区唐家沱组
团 J 分区,J08-1-2/06 号地块,土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M1),地块净用地面积约 93.74 亩(最终以规划确定面积为准)。

    (五)项目建设进度:溯联零部件取得项目用地后(完成交地开工后),22 个
月内建成试产,24 个月内建成投产投用,投产后 48 个月内达产。本次项目建设时间较长,可能存在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乙方:重庆溯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二)政策支持

    甲方或甲方指定方审核后给予乙方产业扶持即在乙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期限内项目建成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且投产第一年满(12 个月)并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的相关社会经济指标后,给予乙方 500 万元专项产业扶持,用于支持乙方产能扩建和技术改造。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业务发展需求,做好保障服务工作,在项目用地、项目建设、产业扶持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并全力协助乙方项目争取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促进项目尽快落地见效。

    (2)甲方支持乙方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鼓励申请产品专利和投资新技术研发,支持申报重点实验室、数字车间,并按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确保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内提前完成厂房建设,并同步完成生产线布局、安装和调试,确保项目在交地开工后 22个月内建成试产,24 个月内竣工投产,并持续加大项目产品生产,增加市场拓展力度,逐年递增项目产能,确保投产后 48 个月内达产,同时乙方须按本投资协议
的要求完成相应达产复核验收。

    (2)乙方应保证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的具体情况,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各项许可及资质、自负盈亏。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乙方因自身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违反或不符合任何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的,由此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权益减损应当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项目所在地关于建设施工的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乙方应当建立并实施全面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在建设、运营、生产期间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问题,由乙方负责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自行承担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乙方项目建成投产后,相关排放指标及工业污水应处置并达到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

    (4)乙方保证在江北区及时依法纳税,代扣并代缴各种依法应代扣代缴的税费,并及时向甲方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完税和缴费凭证复印件。

    (5)乙方应确保下列个人或组织亦受本协议之约束:乙方为实施开发本项目而另行组建的项目公司;与乙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参与实施开发本项目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上述个人或组织因未严格遵守本协议之约定,导致甲方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或开发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乙方与该行为人对甲方及甲方下属机关或企业的直接及间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保密条款

    双方对本次合作中涉及的保密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例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义务、证监会基于监管要求的披露行为),非经权利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外披露或者用于本次合作之外的其他用途;本文所述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对守约方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权所支付的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公证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乙方承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竣工,若造成土地闲置或逾期开工、竣工则按其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若自前述约定期限起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甲方责令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乙方承诺按照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的通知》(江北府办〔2023〕5 号)文件精神,完成项目“标准地”相关控制性指标,达产复核由重庆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本《投资协议》相关约定考核验收。

    (4)乙方在享受本《投资协议》项目扶持政策起,须保证其工商、税务关系15 年内不得迁离甲方行政管理区域。如若违反,则乙方须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方退还其已享受的所有产业扶持资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非因甲方原因(如乙方或其员工逾期提交申请材料等)导致乙方或其员工无法享受产业扶持或补贴的,由乙方或其员工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向受损方返还资金、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自收到受损方出具的支付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完毕。否则应当自前述支付期限届满次日起以应支付数额的万分之五/日的比例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直至履行完毕。

    (六)协议的终止

    1、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再继续履行的;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的;

    3、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协议解除的,另一方依法解除本协议后,违约方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协议无法再继续履行的。

    (七)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后仍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乙方在公开“招
拍挂”流程中成功竞得本项目选址用地之日起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项目实施的直接原因是原溯联零部件工厂占地较小,已满足不了使用需求。为了满足公司核心客户对产品供应的需求,扩大产能规模和产品市场规模,进一步夯实和提升公司在行业的地位,公司开展此对外投资项目。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研发能力、产能规模,满足客户和市场对新能源和储能零部件的多元化需求,保证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战略的实施。

    (二)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是公司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公司战略规划等做出的决策,受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融资及信贷政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建设资金筹措等因素综合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不及预期。

    2、本次投资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拟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成交价格、面积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若通过招拍挂方式竞买拟建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能成功,本协议即行终止。

    3、本次投资所涉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如需)、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4、本次投资所涉项目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存在不确定性,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5、本次投资所涉项目建设周期较长,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对公司 2024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本次投资项目对公司长期收益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具体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项目的实施情况、行业市场的发展情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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