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97 证券简称:溯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关于公司新能源汽车流体管路系统智能化工厂的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投资合作协议》项下具体对外投资事项的实施尚需进一步落实。
2、《投资合作协议》及所涉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投资合作协议》及所涉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将根据《投资合作协议》及所涉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风险提示:
1、《投资合作协议》所涉项目投资是公司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公司战略规划等做出的决策。本次投资项目受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融资及信贷政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建设资金筹措等因素综合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不及预期。
2、《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拟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成交价格、面积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若通过招拍挂方式竞买拟建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能成功,本协议即行终止。
3、《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如需)、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4、《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项目预计总体建设周期较长,项目投资规模等数值为预计数,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合作协议》中的投资金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5、《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对外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对公司 2023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本次投资项目对公司长期收益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具体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项目的实施情况、行业市场的发展情况以及政府产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一、《投资合作协议》及所涉对外投资事项概述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拟在溧阳经济开发区投资人民币 2.8 亿元,建设新能源汽车流体管路系统智能化工厂,旨在扩大公司在新能源汽车流体管路系统等主营业务的规模,借助溧阳经济开发区新能源产业集群优势,打造公司综合成本竞争力,提升公司的新能源汽车流体管路综合技术解决方案及服务能力,通过项目的实施形成公司华东地区战略发展格局,将促进公司成为“国内一流且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汽车用塑料流体管路系统供应商”,从而实现公司业务持续战略增长。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投资合作协议》及所涉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在投资预算范围内全权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办理项目备案、购买土地使用权等实施本项目有关的全部事宜。
《投资合作协议》及所涉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投资合作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区银梧路 89 号
性质:政府机构
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
新能源汽车流体管路系统智能化工厂
(三)项目概况
乙方为扩展业务规模,拟在溧阳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流体管路系统智能化工厂,建设完成后将形成公司华东地区战略发展格局。
拟建项目计划总投资 2.8 亿元,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实施(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四)项目用地
甲方在辖区内为乙方项目公司提供约 50 亩工业建设用地(实际面积以颁发的土地证面积为准),且达到路通、水通、电通、气通、电信网络、场地平整等土地交付条件。
(五)政策支持
甲方为促进乙方项目公司尽快为溧阳经济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将结合拟建项目建设投产和运营情况给予乙方人才、研发、设备等扶持政策支持。
(六)协议终止
若乙方项目公司未取得溧阳经济开发区内 50 亩土地,本协议自动终止。
(七)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和理解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时,
协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本协议的争议在解决中不影响其他 未发生争议部分的权利义务享有和执行。
(八)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且经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九)其他
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协议条款签订的其他协议,除非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均视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对外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有利于拓展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本次拟购买土地用于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流体管路系统智能化工厂,旨在扩大公司在新能源汽车流体管路系统等主营业务的规模,借助溧阳经济开发区新能源产业集群优势,打造公司综合成本竞争力,提升公司新能源汽车流体管路的综合技术解决方案及服务能力,通过项目的实施形成公司华东地区战略发展格局,将促进公司成为“国内一流且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汽车用塑料流体管路系统供应商”,从而实现公司业务持续战略增长。
(三)《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对外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对公司 2023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本次投资项目对公司长期收益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具体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项目的实施情况、行业市场的发展情况以及政府产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五、风险提示
(一)《投资合作协议》所涉项目投资是公司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公司战略规划等做出的决策。本次投资项目受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融资及信贷政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建设资金筹措等因素综合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不及预期。
(二)《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拟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成交价格、
面积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若通过招拍挂方式竞买拟建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能成功,本协议即行终止。
(三)《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如需)、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四)《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项目预计总体建设周期较长,项目投资规模等数值为预计数,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合作协议》中的投资金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五)《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对外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对公司 2023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本次投资项目对公司长期收益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具体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项目的实施情况、行业市场的发展情况以及政府产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与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有利于扩大公司在新能源汽车流体管路系统等主营业务的规模,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及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