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3 年 11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 份......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8
第五章 董事会......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1
第七章 监事会......4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53
第十章 劳动人事管理......54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5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57
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58
第十四章附则......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618097617B。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844,900 股,于 2022年 11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lory View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111 号,邮政编码 51066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9,655,39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争创行业龙头,取得显著的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股东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各种交通信号灯及系统安装;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五金零售;陶瓷装饰材料零售;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服务;地理信息加工处理;通信工程设计服务;仪器仪表批发;建筑物排水系统安装服务;建筑物燃气系统安装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广播系统工程服务;机械工程设计服务;水处理安装服务;隔声工程服务;通信系统工程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木质装饰材料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办公设备租赁服务;装饰用塑料、化纤、石膏、布料零售;金属制品批发;消防设备、器材的零售;计算机批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办公设备耗材批发;绝缘装置安装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其他工程设计服务;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服务;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打字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零售;计算机零配件批发;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广播电视及信号设备的安装;卫生洁具零售;软件零售;电工器材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软件开发;开关、插座、接线板、电线电缆、绝缘材料零售;火灾报警系统工程服务;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建
筑物自来水系统安装服务;计算机零售;通讯终端设备批发;电视设备及其配件批发;办公设备耗材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智能卡系统工程服务;起重设备安装服务;广播设备及其配件批发;通信设备零售;涂料零售;金属装饰材料零售;家具零售;装饰石材零售;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电工器材的批发;室内装饰、设计;软件批发;广播电视卫星设备批发;建筑劳务分包;电子工程设计服务;办公设备批发;建筑物采暖系统安装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装修用玻璃零售;机电设备安装服务;电力工程设计服务;电子产品批发;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线、电缆批发;电气设备批发;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灯具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增值电信服务;商用密码产品销售。主营项目类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上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018 万元,股本总数为 2,018 万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及认购的股份数等情况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1 欧阳华 12,713,400 63.00%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9 月 25 日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2 林山驰 2,179,440 10.80%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9 月 25 日
3 许驰 1,816,200 9.00%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9 月 25 日
4 庄贤才 908,100 4.50%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9 月 25 日
5 杨年松 544,860 2.70%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9 月 25 日
6 广州慧景投资管理有 2,018,000 10.00%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9 月 25 日
限合伙(有限合伙)
合计 20,180,000 100.00% — —
第二十条 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 109,655,391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由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