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汇成真空 股票代码:301392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Huicheng Vacuum Technology Co.,Ltd.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龙园路 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联席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〇二四年六月
特别提示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真空”“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简称或词语含义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证 券 时 报 网 ( www.stcn.com ) 、 证 券 日 报 网 ( www.zqrb.cn ) 、 中 证 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和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比例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21,336,391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1.3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本次发行价格为12.2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属于“C制造业”中的“C35专用设备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35)。截至2024年5月21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公布的“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7.32倍。
截至 2024 年 5 月 21 日(T-3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收盘价 2023 年 2023 年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T-3 日) 扣非前 扣非后 盈率(倍)- 市盈率(倍)
(元/股) EPS(元/ EPS(元/ 扣非前(2023 -扣非后
股) 股) 年) (2023 年)
688559.SH 海目星 40.86 1.58 1.22 25.90 33.54
300545.SZ 联得装备 24.17 1.00 0.92 24.23 26.41
688328.SH 深科达 15.73 -1.22 -1.33 -12.84 -11.81
300812.SZ 易天股份 23.45 0.15 0.10 151.84 233.46
算术平均值 25.07 29.97
资料来源:WIND,数据截至 2024 年 5 月 21 日(T-3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3 年扣非前/后 EPS=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注 3:市盈率均值计算剔除了负数(深科达)和极值(易天股份)。
本次发行价格12.2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6.31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年5月21日(T-3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27.32倍,亦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29.97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体现,因此公司短期内可能存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对苹果产业链依赖的风险
作为目前全球消费电子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的苹果公司及其产业链厂商是发行人的重要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苹果产业链厂商的合计销售额分别为28,716.95 万元、20,338.73 万元和 12,179.08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3.77%、35.64%和 23.34%,来自苹果产业链厂商的毛利占主营业务毛利额比例分别为 61.95%、49.74%和 31.78%,发行人来自于苹果产业链厂商的销售收
入和毛利占比较高。发行人对苹果产业链存在依赖的风险。
如未来公司无法在苹果产业链的设备制造商中持续保持优势,无法继续维持与苹果产业链的合作关系,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除此以外,若未来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苹果公司的产品市场需求出现下滑,则可能影响苹果系列产品的销量,进而影响公司等上游设备供应商的市场需求,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近年来,受我国劳动力和土地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以及降低中美贸易摩擦可能产生的影响,苹果公司将部分产能向印度、越南等地进行转移。如果公司无法顺利对接苹果及其代工厂商的海外需求,将会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二)诉讼纠纷、仲裁事项及《和解协议》约定对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与上海光驰存在一项仲裁。2022 年 9 月 5 日,发行人、李
志荣、罗志明与上海光驰就上述仲裁案件项下所涉争议及仲裁请求(含发行人的反请求)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仲裁及和解协议的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相关内容。和解协议约定发行人向上海光驰支付和解补偿款人民币 2,100 万元,且发行人承诺并
保证,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上海光驰 2022 年 4月 6日退出汇驰真空后的 1 年内,
均不得从事与上海光驰及上海光驰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2019 年
2 月 21 日《合资合同》签订时的 Apple 客户(指注册于美国的 Apple Inc., Apple
Operations 公司及其关联方)相同的业务或产品,不与上海光驰及上海光驰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在上述客户范围内构成竞争。否则,发行人应向上海光驰支付 6,000 万元违约金,并另行向上海光驰支付上海光驰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 42 万元,以及于该案支出的仲裁费用和财产保全申请费。2022 年
9 月 13 日,发行人已支付和解补偿款人民币 2,100 万元,对公司现金流产生了
一定影响,且减少 2022 年利润总额 2,100 万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仍存在两起诉讼纠纷:
(1)2023 年 8 月 3 日,赣州宝明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判令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总计约 2,010 万元
以及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595 万元,诉讼纠纷的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相关内容。2023 年 12 月 27 日,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赣 0791 民初 4607 号),判决驳回原告赣州宝明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赣州宝
明负担。2024 年 1 月 18 日,发行人收到赣州宝明向赣州市中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