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90 证券简称:经纬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正式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项目在未来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环境、市场政策、客户需求变化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履行或全面履行或停止履行。本项目发包方规模相对较小,其后续将通过银行贷款等形式保障合同正常履行,但是依然存在发包方未来融资未达预期而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合同的工期安排,本项目预计不会对公司 2023 年度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如果合同顺利履行,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4、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相关协议或合同无后续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合同签署概况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杭州鸿晟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晟电力”)和浙江鸿能电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鸿能电务”)组成的联合体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收到宁波碳银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碳银”)邀请招标的奉化区裘村镇 150MW 渔光互补光伏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中标通知书,确认鸿晟电力与鸿能电务组成的联合体为本项目 EPC 总承包的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77,137.00 万元(含税)。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近日,鸿晟电力、鸿能电务与宁波碳银三方在杭州共同签订了《奉化区裘村
镇 150MW 渔光互补光伏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EPC 总
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宁波碳银作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鸿晟电力、鸿能电务按合同要求承担奉化区裘村镇 150MW 渔光互补光伏项目的 EPC 总承包任务。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77,137.00 万元(含税)。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宁波碳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宁波碳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83MA2KQB3340
成立日期 2022年11月28日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闻野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陶坑村黄银路1号(自主申报)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
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
经营范围 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
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专用
设备修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关系
宁波碳银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与宁波碳银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4、履约能力分析
宁波碳银已取得“奉化区裘村镇 150MW 渔光互补光伏项目”相关政府备案
批复文件,目前规模相对较小,其后续将通过银行贷款等形式保障项目正常履行。根据公开信息,宁波碳银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发现其存在明显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形。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奉化区裘村镇 150MW 渔光互补光伏项目
2、合同主体:
发包人:宁波碳银
承包人:鸿晟电力(牵头人)和鸿能电务的联合体
3、工程内容及规模:建设直流侧 160MWp 光伏电站和一座 110KV升压站,
储能建设规模为 10MW/10MWh。
4、工程承包范围:完成光伏发电项目的前期工作、勘测、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第三方检验、验收工作。
5、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3 年 12 月 1 日;计划完工日期:2025 年
6 月 30 日。
6、合同金额:人民币 77,137.00 万元(含税)
7、 定价依据:本次合同定价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合理确定价格,遵守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合同定价参考市场公允价格。
8、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根据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每月 20 日前向发包人提
交上月 21 日至本月 20 日的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及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在审查无误后向承包人支付。
9、收入确认政策: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最终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10、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11、生效条件与时间: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正式生效。
12、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已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已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3、工程施工的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包括
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14、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包括: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5、联合体分工:鸿晟电力(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除去设备购置及建筑安装工程以外的全部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总承包管理及其他服务。鸿能电务(联合体成员)负责设备购置及建筑安装工程工作。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合同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奉化区裘村镇 150MW 渔光互补光伏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总价
为人民币 77,137.00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78.03%,根据合
同的工期安排,本项目预计不会对公司 2023 年度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合同顺利履行,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最终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2、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
本合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
对交易对手方形成依赖。
3、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协同效应
本次合同的顺利履行,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电力工程技术服务的竞争力,为公司在光伏业务领域的快速发展夯实基础,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市场拓展能力及品牌影响力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4、董事会对合同各方的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
鸿晟电力和鸿能电务具备履行合同的业务资质,积累了丰富的电力勘察设计和电力工程建设经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宁波碳银针对本次合同建设的项目已取得宁波市奉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对该项目的备案赋码(项目代码:2302-330213-04-01-712621),具备开工建设的条件。根据公开信息,宁波碳银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发现其存在明显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形。
宁波碳银目前规模相对较小,其已经取得“奉化区裘村镇 150MW 渔光互补
光伏项目”相关政府备案批复文件,其后续将通过银行贷款等形式保障项目正常履行。
综上,董事会认为未发现明显影响合同各方对项目合同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本项目合同金额较大,项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77,137.00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78.03%。若后续项目建设、运营管理低于预期,或收到的款项不能覆盖鸿晟电力和鸿能电务的总投资,则存在摊薄未来经营业绩的风险;
2、本项目在未来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环境、市场政策、客户需求变化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履行或全面履行或停止履行;
3、本项目金额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可能存在主要原材料和人工价格上涨导致建设和运营成本超出预算等风险,收益存在不确定性,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4、本项目客户规模相对较小,其后续将通过银行贷款等形式保障合同正常履行,但是依然存在客户未来融资未达预期而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需对合同各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同时聘请律师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发表法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本次签订的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亦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七、其他相关说明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易各方签订的合同、中标通知书、公司的公告内容及中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对交易对方宁波碳银进行实地参观并访谈主要业务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