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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扬电子: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4

隆扬电子: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89        证券简称:隆扬电子    公告编号:2023-044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4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于2023年5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5人,实际参加董事5人,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傅青炫先生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对融资方案做出调整,决定终止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对融资方案做出调整,决定终止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同时取消董事会原拟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并经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逐项进行自查和论证,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经表决,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通过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具体如下: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表决,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0,68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经表决,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经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经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经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经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经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相应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经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经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经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经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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