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3-033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或“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号”文注册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0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8.32 元,共计募集资金 1,108,08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004,362,465.88 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中汇会验[2023]3138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 实施主体
号 金投资额
1 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 40,018.60 40,018.60 合肥奔放项目
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管理有限公
司、安徽光大
同创新材料有
限公司
2 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20,041.50 20,041.50 公司
3 企业管理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5,000.00 5,000.00 公司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0,000.00 20,000.00 公司
合计 85,060.10 85,060.10
三、本次拟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
1、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1)武汉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4 年 4 月 4 日
2、注册资本:3,000.00 万元
3、法定代表人:马增龙
4、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办事处九凤街 18 号长咀电子工业园光电谷三楼 D 座 301 室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纸和纸板容器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纸制品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软木制品销
售;草及相关 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 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销售代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 计)
资产总额 18,719.57 18,238.43
负债总额 6,729.32 6,550.47
净资产 11,990.25 11,687.96
项目 2023 年 1-6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3,060.63 5,609.06
营业利润 335.10 476.87
净利润 302.30 446.52
2、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原因
为满足募投项目实施的需求,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建设,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提高募投项目的实施效率,公司本次拟新增全资子公司武汉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相应增加武汉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为实施地点。
拟新增全资子公司武汉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增加武汉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为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募投项目名称 内容 本次新增前 本次新增后
号
合肥奔放项目管理有限公 合肥奔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同创安徽 安徽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
消费电子防护 实施主体 司、安徽光大同创新材料 司、武汉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
1 及功能性产品 有限公司 公司
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
实施地点 安徽 安徽、武汉
序 募投项目名称 内容 本次新增前 本次新增后
号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
光大同创研发 实施主体 有限公司 公司、武汉光大同创新材料有
2 技术中心建设 限公司
项目
实施地点 深圳 深圳、武汉、安徽
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保障募投项目实施效率,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相关备案、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项目支出等。
四、本次拟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武汉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武汉作为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新增全资子公司武汉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武汉、安徽作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新增的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增实施主体后将进一步提高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整体行业环境变化趋势及公司长期战略规划。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五、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
点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经全体监事会审议后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