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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金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7

挖金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80        证券简称:挖金客          公告编号:2022-003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4 号)核准,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4.7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1,260,000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74,177,513.96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7,082,486.0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100Z002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近日,公司、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单    开户行名称            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移动互联网信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911004010001736829  290,244,500.00  息服务升级扩
 北京挖  朝阳区亚运村支行                                          容项目

 金客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701013402397737  154,013,000.00  研发及运营基
 息科技  公司北京大兴支行                                        地建设项目
 股份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  公司北京北三环支    122907370210402    50,658,000.00    超募资金

                行

        杭州银行北京分行  1101040160001313765  50,000,000.00    超募资金

              营业部

                    合计                      544,915,500.00      -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7,082,486.04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为尚未支付或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2、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银行账户 911004010001736829 的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亚运村支行”,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的管理机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亚运村支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下属分支机构,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统一管理,无加盖公章亦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其对外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名义签署。

  4、公司银行账户 8110701013402397737 的开户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该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统一管理,无加盖公章亦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其对外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一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 3 家银行(乙方 1 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乙方 2 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乙方 3 为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丙方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哲、王丹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三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位于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二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丙方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哲、王丹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甲方、乙方收到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甲方若变更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应当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甲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甲方因发生授权变更而未及时依照本款约定向乙方进行通知的,乙方以未变更前指令发送人员签署的划款指令行使资金划拨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0、甲方若变更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印
鉴、签字样本等)应当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甲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甲方因发生授权变更而未及时依照本款约定向乙方进行通知的,乙方以未变更前指令发送人员签署的划款指令行使资金划拨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1、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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