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79 证券简称:天山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5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在公司深圳分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变更公
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6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534.00 万股,并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根据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3-5 号),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7,6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0,134 万元,股份总数由 7,600 万股变更为 10,134 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现将《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其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2019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 第三条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 2022
【】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年 7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 人民币普通股 2,534 万股,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在
【】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7,6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134 万元。
新增第十二条,后续各条款序号及引用其他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134 万股,均为人
民币普通股。 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算方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损方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提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供财务资助事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及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