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78 证券简称:通达海 公告编号:2023-001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5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1,15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95.00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9,2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0,962.31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287.69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3 月 9 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3 月 9 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
〔2023〕6-12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分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五台山支行等六家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开户主体 开户行名称 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南京通达海 南京银行南京 智能化司法办
1 科技股份有 城北支行 141290000002074 28,889.37 案平台升级建
限公司 设项目
南京通达海 中信银行南京 智能化司法服
2 科技股份有 分行栖霞支行 8110501012602193321 16,574.74 务平台升级建
限公司 设项目
南京通达海 中国光大银行 研发中心建设
3 科技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76490188025259095 24,606.02 项目
限公司 南京分行
南京通达海 宁波银行股份 营销网络建设
4 科技股份有 有限公司南京 72200122000258308 8,110.53 项目
限公司 新街口支行
南京通达海 中国工商银行
5 科技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4301011429100516947 21,819.34 补充流动资金
限公司 南京宁海路支
行
南京通达海 招商银行股份
6 科技股份有 有限公司南京 125902287510806 816.04 超募资金
限公司 五台山支行
合 计 100,816.04 -
备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287.69 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统称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宁海路 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五台山支行以下统称为 “乙方”,海通证券以 下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对应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玉峰、程万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如有)等相关要求,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
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并持续做好相关后续信息披露工作。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
3.《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