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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科技: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一博科技: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66        证券简称:一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1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 会秘书王灿钟先生的辞职报告。王灿钟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 秘书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 事会之日生效。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后,王灿钟先生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及副总 经理职务,辞任董事会秘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王灿钟先生原定任期至 2024 年 11 月 7 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灿钟先
 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215,068 股,该部分股票目前尚未解除限售,锁定期至
 2026 年 3 月 25 日止。王灿钟先生辞任董事会秘书职务后仍将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其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 公告》中所作的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进行管理。

    王灿钟先生在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王 灿钟先生任职期间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 提名委员会审议,同意聘任公司副总经理余应梓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董事会
秘书,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余应梓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内控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余应梓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755-86530851

  传真号码:0755-86024183

  电子邮箱:stock@pcbdoc.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9819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11F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
 附件—余应梓先生简历:

  余应梓先生,197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财务会计与审计专
业本科、项目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级会计师。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2
月,任浙江省庆元县供销社城郊分社业务经理;1995 年 3 月至 1996 年 12 月,
任中国银行浙江省庆元县支行储蓄会计;1997 年 1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大山合
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2003 年 3 月至 2014 年 2 月,
任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兼综合财务总监;2014
年 3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深圳市嘉力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4 年 10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7 月
至 2017 年 11 月,任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务顾问;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深圳市卓越博瑞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顾问;2018 年 11 月至今,任
公司副总经理。

  余应梓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任何股份,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鑫博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中担任职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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