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63 证券简称:美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3-005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好医疗”)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拟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
监事 1 名。经审议,监事会同意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小川先生书面提名的黎莎女士、李忠先生作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经与会员工代表审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任初学先生连任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任初学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监事会已对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认为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资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未担任公司监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任职条件。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前,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仍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诚、勤勉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2 月 8 日
附件:
一、美好医疗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黎莎女士,现任公司监事、NPI 供应链中心副总监、消费产品事业部副
总经理。198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2010 年至 2019 年 11 月,就职于美好医疗的前身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有限”),历任商务部经理、商务中心副总监、NPI 供应链中心副总监等职务。2019 年 11 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NPI 供应链中心副总监、消费产品事业部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黎莎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深
圳市美创银泰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 1,072,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除此以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李忠先生,现任公司监事、人力资源中心总监。1980 年出生,中国国
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2010 年至 2019 年 11 月,就职于美好
有限,历任人力资源部经理、人力资源中心总监等职务。2019 年 11 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人力资源中心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李忠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深
圳市美创金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 1,209,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0%。除此以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美好医疗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任初学先生,现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品质管理中心总监。1982 年出生,中
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0 年至 2019 年 11 月,就职
于美好有限,历任品质部经理、品质总监等职务。2019 年 11 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NPI 工程中心、品质管理中心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任初学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深圳市美创银泰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 1,518,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除此以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