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63 证券简称:美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3-006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暨修改公司章程及其相关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暨修改公司章程及其相关附件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住所情况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美好”)在惠州大亚湾的自有产业园已建成并陆续投入使用,目前公司各项生产运营保持良好发展态势。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已清退原租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锦龙一路9号多利工业园A栋及中桥工业园部分场地,实际经营场所发生局部变化或调整,因此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六路3号新中桥工业园A栋101、201、601 B栋 C栋101、201、401(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锦龙一路9号多利工业园A栋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调整变更为“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六路3号新中桥工业园A栋101,B栋201、501, C栋101、201”。其他注册信息保持不变。
二、《公司章程》及其相关附件修订情况
因公司住所拟作变更调整,公司需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变更。另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相关附件议事规则等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以满足公司IPO上市后资本市场监
管主管部门的最新监管要求。主要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一《<公司章程>及其相关附件修订比较表》。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公司住所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事项
前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事项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结果为准。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相关附件全文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五、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相关附件全文。
特此公告。
附件一《<公司章程>及其相关附件修订比较表》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8 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及其相关附件修订比较表》
一、《公司章程》修订比较表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 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况,制订本章程。 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
龙六路 3 号新中桥工业园 A 栋 101、201、601 龙六路 3 号新中桥工业园 A 栋 101,B 栋 201、
B 栋 C 栋 101、201、401(在深圳市龙岗区宝 501, C 栋 101、201
龙街道锦龙一路 9 号多利工业园 A 栋设有经 邮政编码:518116
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40,666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40,666 万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其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总数为
36,239 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
份为 4,427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股份。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 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 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 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 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
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务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担的其他义务。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 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