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61 证券简称:众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3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事宜。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条 第二条
…… ……
1 公司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 公司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
0074923612XG。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10074923612XG。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 ……
2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
行累积投票制。 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计票并披露。
…… ……
3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无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
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
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
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4 无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
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本章程关于董事资格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最多同时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