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58 证券简称:湖南裕能 公告编号:2026-008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1 号)同意注册,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2,537,493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58.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787,999,968.93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5,810,265.0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32,189,703.85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2-5 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子公司贵州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及云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及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贵州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云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屏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湖南裕能新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年产32万吨磷酸
1 源电池材料股 限公司湘潭河西支行 43050163630800000824 锰铁锂项目
份有限公司
湖南裕能新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年产32万吨磷酸
2 源电池材料股 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 18200101040019345 锰铁锂项目
份有限公司
湖南裕能新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年产32万吨磷酸
3 源电池材料股 司湘潭分行营业部 368210100100490206 锰铁锂项目
份有限公司
湖南裕能新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年产32万吨磷酸
4 源电池材料股 司湘潭分行营业部 8111601011600831783 锰铁锂项目
份有限公司
云南裕能新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年产32万吨磷酸
5 源电池材料有 限公司昆明南屏支行 2502011029200255240 锰铁锂项目
限公司
湖南裕能新能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年产 7.5 万吨超
6 源电池材料股 司湘潭分行营业部 433151888015003027195 长循环磷酸铁锂
份有限公司 项目
贵州裕能新能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年产 7.5 万吨超
7 源电池材料有 司湘潭分行营业部 433151888015003030955 长循环磷酸铁锂
限公司 项目
湖南裕能新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年产10万吨磷酸
8 源电池材料股 司湘潭分行营业部 769908792910008 铁项目
份有限公司
贵州裕能新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年产10万吨磷酸
9 源电池材料有 司湘潭分行营业部 732902633810008 铁项目
限公司
湖南裕能新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10 源电池材料股 司湘潭市板塘支行 589884604512 补充流动资金
份有限公司
11 湖南裕能新能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50650180809611366 补充流动资金
源电池材料股 限公司湘潭河西支行
份有限公司
湖南裕能新能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
12 源电池材料股 司湘潭板塘支行 88170211000000721 补充流动资金
份有限公司
湖南裕能新能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13 源电池材料股 司湘潭分行 13460000000095828 补充流动资金
份有限公司
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河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板塘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河西支行”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的下属机构,此次对外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贵州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子公司云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屏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德波、张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若甲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电子债权凭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电子债权凭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明细表,同时抄送丙方的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