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58 证券简称:湖南裕能 公告编号:2023-006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湖南裕能”)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含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1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9,313,2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7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99,974,76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11,482,234.4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4,288,492,529.55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2 月 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2-4 号)。公司及子公司四川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四川裕能三期年产 6 万吨磷酸铁锂项目 84,786.00 60,000.00
四川裕能四期年产 6 万吨磷酸铁锂项目 87,558.00 7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0 50,000.00
合计 222,344.00 180,000.00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资额的部分为超募资金。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二)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明细表,定期抄送保荐代表人。
(四)每月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于次月初对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在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操作:对于自开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对于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五)公司应建立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
(六)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款项,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含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2023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含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使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四)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