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辽宁信德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辽阳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100472565639XK。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iaoning Xinde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文圣路 295 号四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在公司中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领导工会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信立业,以德求强。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额 出资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万股) 方式 (%)
尹洪涛 1,898.7593 净资产 37.2306% 2020 年 6 月 6 日
尹士宇 1,640.7507 净资产 32.1716% 2020 年 6 月 6 日
辽阳市信德企业管理咨询中 451.2064 净资产 8.8472% 2020 年 6 月 6 日
心(有限合伙)
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 389.6783 净资产 7.6408% 2020 年 6 月 6 日
(有限合伙)
陈伟 243.2003 净资产 4.7686% 2020 年 6 月 6 日
张枫升 123.6436 净资产 2.4244% 2020 年 6 月 6 日
张晨 123.0563 净资产 2.4129% 2020 年 6 月 6 日
王洪利 73.8338 净资产 1.4477% 2020 年 6 月 6 日
刘晓丽 49.2225 净资产 0.9651% 2020 年 6 月 6 日
孙国林 32.8150 净资产 0.6434% 2020 年 6 月 6 日
刘莹 24.6113 净资产 0.4826% 2020 年 6 月 6 日
上海尚融聚源股权投资中心 20.5094 净资产 0.4021% 2020 年 6 月 6 日
(有限合伙)
朱梓僖 16.4075 净资产 0.3217% 2020 年 6 月 6 日
蓝湖投资管理咨询(上海) 12.3056 净资产 0.2413% 2020 年 6 月 6 日
有限公司
合 计 5,100 100%
全体发起人均以各自持有辽宁信德化工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截至2020年3月31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净资产进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全体发起人所应缴付的出资在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之前一次性足额缴付,公司的注册资本须经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验资机构予以验证。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2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