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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新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2-09-28

信德新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
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 本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七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属于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
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 属于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
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管理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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