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39 证券简称:通行宝 公告编号:2022-004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完成后,根据发行情况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章程有关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事宜。因此,《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9 号)同意注册,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0,000 股,并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天运[2022]验字第 90046 号),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407,000,000股,注册资本增加至 407,000,000 元。
公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
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以最 终工商审批登记为准)。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三条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第三条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年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1 【】月【】日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2022 年 8 月 3 日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 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0,000 股,于 2022
在深交所上市。 年 9 月 9 日在深交所上市。
2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7,000,000
元。
3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股。 407,000,000 股。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同步 修订《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 况,公司拟将《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 为《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江苏通行 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主要 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1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2 /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建立党
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3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机构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4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5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注销。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的收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个月时间限制。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
7 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财务 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 负责人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
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
资产当天,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 资产当日,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 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日发出召开董事会临
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时会议的通知;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 ……
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项、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和第四十六
8 …… 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