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52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51)。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的次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3年11月6日,公司实施了首次回购,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数量为100,7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0.0916%,成交的最低价格为47.70元/股,成交的最高价格为48.98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4,883,988.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交易价格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 年 11 月 6 日)前 5 个交易日
(2023 年 10 月 30 日、2023 年 10 月 31 日、2023 年 11 月 1 日、2023 年 11 月 2
日、2023 年 11 月 3 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 4,313,683 股。公司每 5 个交易
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 1,078,420 股)。
3、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