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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27 深市 华宝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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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关于拟变更监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华宝新能:关于拟变更监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4-069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辞职的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孙慕华女士递交的辞职报告,孙慕华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其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届满日止,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慕华女士通过持有深圳市成千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成千亿”)18.5714%财产份额(成千亿持有公司股份189.5834万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5.208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21%,除此之外,孙慕华女士的配偶及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注:数据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方式列示)孙慕华女士辞职后,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其作出的相关承诺、签署的成千亿合伙协议等文件妥善管理其所持股票。

  鉴于孙慕华女士辞去监事职务后,公司监事会监事人数将低于法定人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
前,孙慕华女士继续履行监事职责。孙慕华女士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监事会对孙慕华女士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辛勤工作和贡献表示衷
心感谢。

  二、公司补选监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对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资料进行审查,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莫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莫容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莫容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监事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监事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新任监事的薪酬将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和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规定,领取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不领取津贴。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情况以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8月29日


    附件:

                                简历

    莫容: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 年 10 月出生,毕业于电子
科技大学,本科学历。2013 年 5 月至 2024 年 2 月,历任深圳市华宝新能源有限
公司计划管理部物控、主管、副经理、订单履行组经理;2024 年 3 月至今,担任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执行采购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莫容女士通过持有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嘉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美盛”)0.6667%财产份额(嘉美盛持有公司股份1,092万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28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83%。(注:数据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方式列示)嘉美盛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除此以外,莫容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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