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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27 深市 华宝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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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关于变更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华宝新能:关于变更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4-068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负责人辞职的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负责人孙刚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孙刚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其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日止,在公司董事会决议聘任新任财务负责人之日起,孙刚先生正式离任财务负责人岗位,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刚先生通过持有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嘉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美盛”)8.3333%财产份额(嘉美盛持有公司股份1,092万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9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3%,除此之外,孙刚先生的配偶及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注:数据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方式列示)孙刚先生辞职后,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其作出的相关承诺、签署的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授予协议书等文件妥善管理其所持股票。

  孙刚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孙刚先生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辛勤工作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蒋燕萍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蒋燕萍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审查,蒋燕萍女士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财务从业经验,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新任财务负责人薪酬将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岗位职能,按公司岗位工资
制 度 领 取 薪 酬 , 具 体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情况以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附件:

                                简历

    蒋燕萍: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 年 5 月出生,注册管理会
计师,硕士研究生。2003 年 8 月至 2010 年 9 月,担任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
海)有限公司中央调控与规划部高级工程师;2010 年 10 月至 2015 年 6 月, 担
任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预算经理;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12 月,担任邦
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经管理部经理;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担任安克创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财务经理;2019 年 6 月至 2021 年 1 月担任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2021 年 5 月至今,担任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分析部高级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蒋燕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且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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