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2-002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75 号)同意注册,深圳市华宝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华宝新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24,541,666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7.50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5,828,645,675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34,049,270.5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94,596,404.4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全部到位,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了《深 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字[2022]第 3-90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浪支行、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治支行、交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红山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中国信托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华泰联合”)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2年10月1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 募集资金
额(元) 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44250100017700003794 251,643,400.00 品牌数据中
公司深圳大浪支行 心建设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44250100017700003795 - 超募资金
公司深圳大浪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39180188000098653 198,431,200.00 便携储能产
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 品扩产项目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39180188000098571 - 超募资金
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50880232435500607 126,814,900.00 补充流动资
深圳华富支行 金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超募资金及
深圳华富支行 9550880232435500797 4,925,100,166.01 支付上市发
深圳市 行费用
华宝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79470078801400000427 - 超募资金
能源股 有限公司深圳民治支行
份有限 交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 443066417013006201203 - 超募资金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44576129803 - 超募资金
深圳红山支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52000000408249 - 超募资金
深圳福田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36616244 - 超募资金
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55918272910206 99,310,500.00 研发中心建
深圳车公庙支行 设项目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221596888888 - 超募资金
深圳新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41014100040051098 - 超募资金
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 1008603353700865 - 超募资金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合计: 5,601,300,166.01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94,596,404.45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置换
的部分发行费用以及产生的银行利息收入;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浪支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的下
级支行,按照建行内部权限管理的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是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级支行,按照
广发银行内部权限管理的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治支行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级支行,按照浦发银行内部权限管理的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山支行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的下级支行,按照中国银行内部权限管理的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级支行,按照民生银行内部权限管理的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级支行,按照招商银行内部权限管理的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城支行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级支行,按照平安银行内部权限管理的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下级支行,按照农业银行内部权限管理的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10.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上述12家银行,丙方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徐征、张桐赈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除了招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每月15日前出具对账单之外,其他银行均于每月10日前出具对账单。)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与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