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6 证券简称:捷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1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8号)同意注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1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936,132,000.00 元 , 扣 除 相 关 发 行 费 用 后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836,950,333.22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1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1117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资阳捷邦精密科技有限公
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10月17日,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用途
余额(元)
资阳捷邦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7227483431 0 高精密电子功能结构
密科技有限 资阳汇兴路支行 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22735001040028193 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资阳分行
合计 0
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汇兴路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下属分支机构,
三方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有关各方:
甲方 1: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资阳捷邦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
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3、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灿泽、方纯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