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3 证券简称:新莱福 公告编号:2023-004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 日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类型及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230,723 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3]5-8 号”《验资报告》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230,723 股,每股面值 1
元,增加注册资本 26,230,723.00 元,公司注册资本由 78,692,167.00 元增加至104,922,890.00 元。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
司(外商投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公司章程》,并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条款内容对比
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三条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于【】年【】 第三条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于 2023 年 3 月 9
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注册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会”)注册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 26,230,723 股,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2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69.2167 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492.2890 万元。
3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4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5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78,692,167 股,全部为普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04,922,890 股,全部为普
通股。 通股。
公司现有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6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第二十六条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6 个月时间限制。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8 第四十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一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新增:(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9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审议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形。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10 新增: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1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做删除处理
12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