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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23 深市 新莱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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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0


    证券代码:301323        证券简称:新莱福        公告编号:2025-003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王学钊提名,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汪晓阳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同意聘任郭春生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汪晓阳先生与郭春生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20日

 附件:

  1.汪晓阳先生:男,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大专学历。1991
年 12 月至 1997 年 5 月,历任四川省南部县农商银行出纳、会计;1997 年 6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重庆新恒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2000 年 5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
重庆鸥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会计;2002 年 5 月至 2020 年 9 月,历任公司厂长助理、厂
长、副总经理。2020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截至本次公告日,汪晓阳先生通过宁波君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949,6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1%;通过宁波磁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持有中信证券新莱福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500,000 元的份额。汪晓阳先生与担任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汪小明先生为兄弟关系,与其他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汪晓阳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 郭春生先生:男,198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2011 年 12 月至今,历任公司研发中心工程师、副主任、主任、副总经理;2016 年
1 月至 2023 年 9 月,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次公告日,郭春生先生通过宁波君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237,4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3%;持有中信证券新莱福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00,000 元的份额。郭春生先生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
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郭春生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