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2 证券简称: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1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转让方赫涛、拓弘(珠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受让方匡小烨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赫涛、拓弘(珠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拓弘投资”)分别与赫涛的配
偶匡小烨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赫涛、拓弘投资分别以协
议转让方式向匡小烨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710,001 股、4,255,335 股,合计向匡小烨转让公司股份 7,965,3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3%,占剔除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5.44%,占剔除公
司于 2024 年 8 月 1 日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5.58%(以
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且受让方 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二、本次协议转让进展情况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赫涛、拓弘投资分别与赫涛的配偶匡小烨就《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赫涛与匡小烨签署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双方同意,就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事项对《股份转让协议》第 3.2 条和
第 3.3 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 3.2 条 甲方可在以下第 3.3 条所列的条件全部满足或被乙方豁免的 30 个
工作日内或双方其他协商一致的时间内选择下述其中一种支付方式:
(1)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支付方式。
第 3.3 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应以下列各条件在付款日之前已
满足为前提:
(1)双方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
(2)甲方、乙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
(3)甲方已向乙方发出由其签署的付款通知书。
修订后:
第 3.2 条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第 3.3 条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将股份转让价款支
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 3.3 条 乙方应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 1 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54,054,714.57 元。
2.双方同意,就协议生效事项对《股份转让协议》第 10.1 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 10.1 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之日成立并生效。
修订后:
第 10.1 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拓弘投资与匡小烨签署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双方同意,就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事项对《股份转让协议》第 3.2 条和第 3.3 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 3.2 条 甲方可在以下第 3.3 条所列的条件全部满足或被乙方豁免的 30 个
工作日内或双方其他协商一致的时间内选择下述其中一种支付方式:
(1)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支付方式。
第 3.3 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应以下列各条件在付款日之前已
满足为前提:
(1)双方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
(2)甲方、乙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
(3)甲方已向乙方发出由其签署的付款通知书。
修订后:
第 3.2 条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第 3.3 条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将股份转让价款支
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 3.3 条 乙方应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 1 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62,000,230.95 元。
2.双方同意,就协议生效事项对《股份转让协议》第 10.1 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 10.1 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之日成立并生效。
修订后:
第 10.1 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出让方加盖公章,受让方由本人签署)之日
起成立并生效。
三、其他说明事项
1.本次协议转让相关主体签署补充协议的事项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全部完成。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继续关注相关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