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2 证券简称: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2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49.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1.1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9,311.39 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9,189.96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0,121.43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出具“华兴验字[2023]20000010522 号”《验资报告》。全部资金
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2023 年 3 月15 日,公司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3 年 3月 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募集资金账户的管理、监督以及提高实地业务办理效率,公司拟将“年产 1.7 万台
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对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1.7 万台场地电动车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的相关事项,并将存放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待上述募集资金完全转出至新募集资金专户后,公司将注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三、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 1.7 万台场地电动车扩产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变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存放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有利于加强公司对募集资金账户的管理、监督以及提高实地业务办理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关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四、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保荐
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新设立的专户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0028519200199868 年产 1.7 万台场地电动车扩产项目
司东莞洪梅支行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华辉、高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6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乙方应按时将对账单扫描件发送至丙方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主办人邮箱。如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主办人发生变化,联系人
及邮箱将另行通知。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5.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