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1321 证券简称:翰博高新 公告编号: 2023-081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
购”),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自本次回购实
施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应
予以注销。
1、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发展
前景等情况,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
币 3000 万元(含)。
2、 回购价格: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22.00 元/股(含,未超过公司董事会通
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3、 回购数量: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22.00 元/股计算,按不低于人民
币 1500 万元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数量为 681,818 股,占公司当前总
股本 0.37%;按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数量为
1,363,636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0.7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
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4、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5、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六个月的增减
持计划。后续如前述主体提出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6、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因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
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
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
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变更、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5)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存在因员工持
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参与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
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
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回购方案主要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等情况,公司拟使用自有资
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
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22.00 元/股
(含),该价格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
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
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
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用途、 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计划,具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3、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2.00 元/股,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81,818 股至 1,363,636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约为 0.37%至 0.73%。具体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
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
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按照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2.0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
份数量下限约为 681,818 股,回购股份上限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73%,回购股
份数量上限约为 1,363,636 股,回购股份下限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9%。假设
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以本公告
披露日公司股本结构为基数,预计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回购前 回购后(回购数量上限) 回购后(回购数量下
限)
股份数量
(股)
占总股
本比例
股份数量
(股)
占总股本
比例
股份数量
(股)
占总股本
比例
一、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
93,125,011 49.95% 94,488,647 50.68% 93,806,829 50.32%
二、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93,309,989 50.05% 91,946,353 49.32% 92,628,171 49.68%
三、总股本 186,435,000 100.00% 186,435,000 100.00% 186,435,00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
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 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 476,726.09 万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37,189.49 万元,流动资产为 219,610.71 万元,
2023 年 1-6 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895.95 万元。假设本次回
购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计算,按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测算,回
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的 0.63%、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2.19%、
占公司流动资产的 1.37%,占比均较小。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且自有资金较为充足,公司管理层认为
本次回购股份事宜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
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公司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健
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
能力。
(九)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
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回购期间的增
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 除因原股东安吉赛维特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销,其所持公司股份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按照
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过户至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原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合伙人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
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或增减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
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六个月的增减
持计划。后续如前述主体提出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十)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
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
确定实际实施进度。若本次回购的部分股份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或
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公司需将本次回购的未转让股份在三年持有
期限届满前进行注销。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法》
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