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0 证券简称:豪江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1
青 岛 豪江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 购 股份报告 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后续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1、回购资金总额: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6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
2、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56 元/股(含)。
3、回购数量: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
限 16.56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301.93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67%;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2,6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6.56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157.00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8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亦相应调整。
4、回购期限: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
5、回购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完成之日起三年内用于前述用途,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6、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目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回购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回购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该回购方案。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9、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的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间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编
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的目的及用途
鉴于近期受到二级市场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激励公司核心员工与公司共享发展成果,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及业务发展前景,根据当前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等因素,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2,6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如公司未能按上述用途实施,则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 6 个月;
2、公司最近 1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本次回购股份方式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56 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
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
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6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
币 5,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本次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6.56 元/
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57.00 万股至 301.93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87%至 1.67%。
具体回购数量及占公司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和比例。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回购期限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1、若按照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6.56 元/股测
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301.93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67%。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增 减 变 动
股份性质 比 例 股 份 数 量
股份数量(股) (+/-股) 比例(%)
(%) (股)
限售条件流通股 135,900,000 75.00 3,019,300 138,919,300 76.67
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45,300,000 25.00 -3,019,300 42,280,700 23.33
总股本 181,200,000 100 0 181,200,000 100
注: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份比例满足社会公众股占比不低于 25%的要求,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2、若按照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2,6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6.56 元/股测
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157.00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87%。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增 减 变 动
股份性质 股 份 数 量 股 份 数 量
比例(%) (+/-股) 比例(%)
(股) (股)
限售条件流通股 135,900,00
75.00 1,570,000 137,470,000 75.87
0
无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