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22〕2325 号
关于同意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7 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
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抄送: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分送:会领导。
办公厅,发行部,市场一部,上市部,法律部,存档。
证监会办公厅 2022 年 9 月 30 日印发
打字:蔡时雨 校对:马晓鹏 共印 15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