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1292 深市 海科新源


首页 公告 海科新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海科新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09


  证券代码:301292  证券简称:海科新源  公告编号:2024-063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星期三)15 时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10 月 9 日 9:15-15:00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邹城 路 23 号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晓宏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4 人,代表股份 137,273,3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6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 人,代表股份 136,941,5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1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8 人,代表股份 33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9 人,代表股份 424,21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2,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8 人,代表股份 33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8%。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141,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0%;反对 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28%;弃权 4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310%;反对 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198%;弃权 4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9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第二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135,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3%;反对 8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98%;弃权 5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988%;反对 8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533%;弃权 5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79%。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程劲松、刘岩;
3、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