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2 证券简称:海科新源 公告编号:2023-015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5号)同意注册,本公司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5,740,795.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
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
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99元,截至2023年7月3日止,
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5,740,795.00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
币1,114,258,492.05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87,814,580.04元后的募集资
金为人民币1,026,443,912.01元,已由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转
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开立的531903051510904账户人民
币1,026,443,912.01元。已缴入募集的股款扣除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各
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9,911,118.98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股款净额为人民
币1,004,347,373.07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123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
施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 募集资金用
开户主体 金额(元) 途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 兴业银行股份有 377520100100 锂电池电解液溶剂
1 限公司东营分行 084140 250,000,000.00 及配套项目(二
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 东营银行股份有 锂电池电解液溶
限公司东营区支 8121606014210 250,000,000.00 剂及配套项目
2 35123
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 (二期)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锂电池电解液溶
有限公司东营胜利1615021319200 250,000,000.00 剂及配套项目
3 050925
技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二期)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 招商银行股份有 锂电池电解液溶
5319030515109 276,443,912.01 剂及配套项目
4 限公司东营胜利 04
技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二期)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4,347,373.07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 (包括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 协议主要内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锂电池电解液溶剂及配套项目(二期)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