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1 证券简称:明阳电气 公告编号:2024-055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拟增加董事会席位、增加注册地址等实际情况和需求,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山市南朗镇横门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山市南朗
兴业西路 1 号(住所申报)、中山市南
1 镇横门兴业西路 1 号(住所申
朗镇横门兴业西路 6 号;邮政编码:
报);邮政编码:528449。
528449。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2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表人。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
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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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
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
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
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当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有权
份,应当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
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
定和政府有权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4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式、要约方式之一进行。公司采用要约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
交易方式进行。
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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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销。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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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规定。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配;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相应的表决权;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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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所持有的股份;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