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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电气: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6

明阳电气: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291      证券简称:明阳电气        公告编号:2023-039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47,000.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3〕
1109 号文《关于同意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805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8.13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7,604.65 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20,928.37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6,676.28 万元(其中包含募投项目计划投入资金 118,750.00 万元、超募资金 157,926.28 万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到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3)第441C000300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设立相关专项账户。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

                                                                  投资总额

    明阳电气股份 子项目 1:大容量变压器及箱式变电站  28,000.00    28,000.00
  1  智能化输配电 生产线建设项目

    设备研发和制 子项目 2:智能化输配电系统研发中心  15,000.00    15,000.00
    造中心项目    建设项目

  2  明阳电气股份公司年产智能环保中压成套开关设备2万  22,000.00    22,000.00
    台套生产建设项目

  3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3,750.00    53,750.00

                        合计                          118,750.00  118,750.00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6,676.28 万元,其中超募 资 金
157,926.28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使用超募资金,剩余超募资金余额为 157,926.28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系公司独立实施,不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形,亦不会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情况,公司拟对“明阳电气股份智能化输配电设备研发和制造中心项目”相关建设内容进行扩建变更,根据扩建变更后的项目实际需求情况,项目的整体投资金额将由 43,000.00 万元调整为 54,990.00 万元,超出募集资金原计划投资总额的部分,公司将使用超募资金 11,990.00 万元对项目进行追加投资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扩建部分募投项目建设内容、使用超募资金增加投资暨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47,0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

    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76%,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计划
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说明及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承诺: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公司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47,0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董事会同意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47,0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满足了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符合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47,000.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47,000.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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