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0 证券简称:东星医疗 公告编号:2022-004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2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4.3334万股,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6181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7,513.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0,017.3334万元,公司股本由人民币7,513.00万股变更为人民币10,017.3334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11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发生了变化,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将《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经中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 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 币普通股25,043,334股,于2022年11月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东星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东星
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英 文 名 称 : Jiangsu Canopus
Wisdom Medical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常州市钟楼 第五条 公司住所:常州市钟楼区
区南大街街道延陵西路99号(嘉业国 南大街街道延陵西路99号(嘉业国贸广
贸广场)2305室。 场)2303、2302室。
邮政编码:213003。 邮政编码:213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10,017.3334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一、二、 三类医疗器械的 营范围为:一、二、三类医疗器械的研研发、生产、销售(限《医疗器械生 发、生产、销售(限《医疗器械生产许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定证》核定范围);医疗器械维修及技 范围);医疗器械维修及技术服务;医术服务;医疗健康软件开发与应用; 疗健康软件开发与应用;医疗器械的租医疗器械的租赁与项目合作;消毒用 赁与项目合作;消毒用品、洗涤用品、品、洗涤用品、卫生用品的销售。 卫生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动) 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不违反中国法律以及履行了所有必要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的审批或批准手续后,增加、减少或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不
者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违反中国法律以及履行了所有必要的审
批或批准手续后,增加、减少或者调整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股,均为普通股。 10,017.3334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他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
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月时间限制。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章程;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务承担连带责任。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资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