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8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孙公司 FOCUSHOTMELTMALAYSIASDN.BHD.(以下简称“聚胶马来西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IndustrialandCommercialBankofChina(Malaysia)Berhad(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马来西亚)”)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2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52.69 元,募集资
金总额 105,380.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9,159.5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6,220.43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字[2022]7-83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存放在经董事会确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与保荐机构、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2024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建设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建设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10,616.84 万元(或等值外币),最终项目投资总额以实际投资为准,其中: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9,544.08 万元(或等值外币)用于项目投建,拟使用自有资金 1,072.76 万元(或等值外 币)用于支付厂房租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建设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聚胶马来西亚、国泰 君安、中国工商银行(马来西亚)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多币种账户)的详细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FOCUS HOTMELT 卫材热熔胶产品马
0129000100001840768 (MYR,
Bank of China (Malaysia) MALAYSIA 来西亚生产基地建
USD, CNY, EUR & SGD)
Berhad SDN.BHD. 设项目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FOCUS HOTMELT 卫材热熔胶产品马
0129000100001840919 (USD,
Bank of China (Malaysia) MALAYSIA 来西亚生产基地建
CNY, EUR & SGD)
Berhad SDN.BHD. 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FOCUSHOTMELTMALAYSIASDN.BHD.(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 一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IndustrialandCommercialBankofChina(Malaysia)Berhad(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确认并承诺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卫材热熔胶产品马来西亚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或资料 不足以满足乙方的要求,则乙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进行更新和补正,在甲方完 成更新和补正之前,乙方有权暂停执行甲方发出的与前述待更新和补正事项相关的指示。 尽管前面所述,如乙方认为甲方所发出的指示或提供的信息或资料违反制裁或反洗钱相 关法律法规的,则乙方有权不执行甲方发出的指示。
2、甲方及乙方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马来西亚的外汇管理和监管(ForeignExchangePolicyNotices)》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一忠、肖峥祥进行上述条款三提及的监督工作及督导职责,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使用资料。甲方的相应授权书需符合乙方要求并提供经秘书公司认证的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其他应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使用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使用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乙方有权拒绝任何未被授权的或无法出具身份证明的人查询甲方二专户使用情况;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对账单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同意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按照孰低原则在人民币 5,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即 19,244.09 万元(或等值外币)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或短信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外币折算汇率以乙方总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甲方授权书及经秘书公司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应乙方要求的相关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及丙方承诺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甲方一、甲方二承诺本协议的执行、履行、有效性、可执行性所需的或与相关的所有政府机构的同意、许可、批准或授权已获得,并且有效。
10、甲方承诺专户资金来源及使用不存在洗钱等违法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会对专户进行年审,并积极配合乙方。若专户无法通过年审或因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在适用法律法规的限制下,乙方无需告知甲方和丙方有关终止本协议或注销专户的理由,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和丙方,并根据有关法规、金融监管政策的要求及时配合甲方办理资金的划转手续,尽最大努力保障甲方募集资金的资金安全和财产权益)。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若有)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经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若发生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特此承诺。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中文与马来语或英语条款若有任何冲突,以中文约定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1 日